案例详情
H公司是一家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因客户延期付款而向客户收取了“资金占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单独开具了税率为6%、项目名称为“资金占用费”增值税普票进行申报。
税务部门通过风险筛查发现此问题,经核查,合同明确,客户若未按时付款,需向H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根据现行政策,这笔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必须并入主商品的销售额,并按主商品适用的税率(农产品9%,其他商品13%)计算缴纳增值税。最终,H公司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382.03万元。

税务合规启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尤其是交易金额大、周期长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敲响了警钟。关于“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以下要点须牢记:
01
费用实质是关键
企业不能仅凭资金名义“资金占用费”、“服务费”等,就随意选择税目和税率。必须判断其经济实质是否源于销售行为、是否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等)
02
税率要“从主”
价外费用无独立的适用税率,需跟随所依附的主业务。若主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则相关的延期付款利息按13%缴纳;若主业务是9%税率的农产品,价外费用需按9%缴纳。像H公司按6%的“金融服务”开票,属于错误适用税目税率,导致少缴税款。
02
从新增值税法看趋势
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法》对销售额的定义更为宽泛,明确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这一定义更强调经济实质,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对价。
因此,企业税务处理需谨慎,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种附加收费,财务与业务部门应提前沟通,按实质进行判断及账务处理。在新增值税法强调“经济利益”获取的背景下,企业更应审视自身所有经营收入的税收属性,确保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