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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提到的情形,有了减持收入但未按时完整的计缴经营所得的个税,或机构合伙人未及时确认“应分”的应税所得; -
有了减持收入但先以“还本”的方式分配了,不作为合伙企业的所得可分配额; -
合伙企业清算不计或少计股权或股票的公允价,“悄悄地”将其过户分配给合伙人了; -
转换所得性质,明明是经营所得却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
不当核定或“暗核”,如有的包装成为商业服务业并以此行业适用的核定方式,或者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优惠计缴税款的条件,似乎看着挺靠谱,但其实就像走在“钢丝”上; -
利用多层合伙架构,中转后将经营所得转为股息红利所得,这是利用合伙企业之间信息不透明进行的操作,妥妥的是“忽悠型的做法”; -
近年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招牌越来越有价值了,比如持股平台之类的也想加入其内,以期享受单一计税的20%利处,有的地方也乐的放这个“口子”,虽然当前做的不亦乐乎,但似乎大家都在打鼓会不会“出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