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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预缴增值税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6-01-20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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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预缴增值税怎么理解?和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不同?

解析:先列出政策来,比较一下有什么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第一,效力层级与定位不同

条例 45 条是行政法规,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规则,将预缴情形上升到法定层面,具有强制执行力和全国统一性。
11 号公告是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细化营改增征管,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此前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存在执行口径差异(如是否预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第二,地域判定的明确性不同
条例 45 条明确 “跨地级行政区” 为预缴触发条件,且特别注明 “直辖市下辖县区” 属于跨地级行政区,直接统一直辖市的执行标准,无需地方另行决定。
11 号公告仅规定 “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不适用 17 号公告”,但对直辖市跨县区的情形未作明确,导致部分地区执行口径不统一。
第三,规范逻辑不同
条例 45 条采用 “正向列举” 模式,清晰界定哪些情形必须预缴,便于纳税人直接判断触发条件。
11 号公告采用 “反向排除” 模式,仅说明特定情形不适用旧预缴办法,未完整定义预缴范围,需结合 17 号公告等文件综合判断。
第四,适用场景的完整性不同
条例 45 条整合了跨区域与预收款两类预缴情形,形成完整的预缴规则体系。
11 号公告仅针对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跨县(市、区)服务,未涉及预收款等其他预缴情形。
实务影响与注意事项
1、直辖市项目:条例 45 条实施后,直辖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必须预缴,消除了此前 “由地方决定” 的不确定性。
2、征管简化: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项目仍无需预缴,延续 11 号公告的征管便利,但规则更明确。
3、合规要求:纳税人需以 “地级行政区” 为核心判断标准,结合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层级,准确履行预缴义务,避免因口径误判导致的税务风险。

一品税悦小编叨叨:

1、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例 注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的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施工,无需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跨省 / 跨市)场景: 你的公司在苏州市姑苏区,要去无锡市梁溪区盖一栋楼。分析: 苏州和无锡是两个不同的地级市。结论: 需要在无锡市梁溪区预缴税款。

2、计划单列市(如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地级行政区,条例特别注明 “直辖市下辖县区视同跨地级行政区”。

计划单列市跨区施工了,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不需要。由于计划单列市本身就是地级行政区,其市内跨区不属于 “跨地级行政区”,因此不触发预缴义务,这与直辖市规则形成明确区分。

例如,(如深圳南山区建安企业到深圳宝安区施工),无需预缴;若跨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建安企业到厦门施工),则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3、直辖市的企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考虑到直辖市面积大、区相当于地级市的级别,规则放宽为:跨出了 “区、县” 需要预缴。如果在同一个区内,不需要预缴。
不需要预缴(同区)场景: 你的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要在浦东新区内的陆家嘴修一条路。分析: 都在浦东新区内。结论: 不需要预缴。
需要预缴(市内跨区)场景: 你的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要去上海市黄浦区装修商场。分析: 跨了 “下辖县区”(直辖市的区)。结论: 需要在黄浦区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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