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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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购买的水果,送客户,列业务招待费,请问涉及什么税?
发布时间:2026-01-21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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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公司购买的水果,送客户,列业务招待费请问涉及什么税?

答复

1、增值税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2、企业所得税也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层面,赠送水果需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视同销售收入按水果公允价值(通常为采购价)确定,成本为采购成本,经纳税调整后一般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可增加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3、另外计入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制: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出部分需纳税调增。

4、个人所得税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赠送对象为个人客户,企业需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税所得按水果实际购置价格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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