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并不导致不能税前扣除。
注(1):对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并支付利息,其利率不应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超过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
二、程序要件: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一项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实体要件,还需要程序要件,即: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资金拆借属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甲公司“计提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税前扣除仍需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佐证其真实性。
三、特殊情形:必须支付才行
这是指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利息。
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利息,“实际支付”则为必要条件了。
注(2):关联企业拆借资金,还受“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
注(3):若因投资者逾期未出资而发生借款利息,则无论是否支付皆不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