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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沐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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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甲公司借入乙公司款项,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甲公司在借款期间内每月进行利息的计提;但是只计提,没有钱实际支付利息。那么,对于这部分“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资金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现在,我们来回复这个问题。
一、一般情形:“未支付”并无影响

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并不导致不能税前扣除。

注(1):对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并支付利息,其利率不应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超过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

二、程序要件: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一项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实体要件,还需要程序要件,即: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资金拆借属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甲公司“计提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税前扣除仍需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佐证其真实性。

三、特殊情形:必须支付才行

这是指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利息。

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利息,“实际支付”则为必要条件了。

注(2):关联企业拆借资金,还受“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

注(3):若因投资者逾期未出资而发生借款利息,则无论是否支付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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