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甲按比例应分得20万。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甲应分得的20万款项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注:合伙企业赚了钱,即视为合伙人赚了钱,无论是否实际把钱打到合伙人卡上。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给出了明确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5-12-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3-35%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案例中自然人合伙人甲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