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试用设备后续销售或不销售的会计处理应该如何进行呢?
发布时间:2026-01-23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试用设备后续销售或不销售的会计处理应该如何进行呢?

解答:

企业将自有设备提供试用、或外购设备用于试用后,后续销售与不销售的会计处理需区分设备来源(自有或外购)、试用目的(推广或测试),核心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

一、试用设备的前期会计处理(基础前提)

(一)外购设备专门用于试用
1、若试用目的是市场推广(如向客户展示功能):购入时计入“销售费用”或“库存商品”(视企业核算习惯),试用期间无额外折旧(因未确认为固定资产)。
2、若试用目的是内部测试(如测试设备性能、验证技术可行性):购入时先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试用期间计提折旧计入“研发费用”或“管理费用”。
(二)自有固定资产用于试用
不改变固定资产属性,试用期间正常计提折旧,折旧科目根据试用用途计入“销售费用”(对外推广)或“管理费用”(内部测试)。
会计分录示例:
借:销售费用——产品推广费
贷:累计折旧

 

二、试用结束后设备销售的会计处理

核心原则:区分设备是否已确认为固定资产,分别按“固定资产处置”或“存货销售”处理。
(一)试用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或外购后已确认为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清理”流程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步骤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步骤2: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步骤3:结转清理损益
(1)若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
(2)若净损失:
借: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指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试用设备为外购未确认为固定资产(如用于推广的库存商品)
按“存货销售”处理,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成本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
步骤1: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步骤2: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销售费用(若前期已计入销售费用,需冲减原科目)
(三)特殊情况:试用设备为样品免费试用后客户购买
若前期已将样品成本计入“销售费用”,销售时直接确认收入,无需结转成本(因成本已在试用时列支),或者从费用科目转入成本科目;若未列支,按上述存货销售处理。

三、试用结束后设备不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设备后续用途,分别归类至固定资产、存货或费用,具体如下:
(一)转为企业自用固定资产
若前期未确认为固定资产(如外购试用的库存商品):按公允价值或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冲减原试用期间计入的科目)
若前期已确认为固定资产(自有设备试用):无需账务处理,后续按正常固定资产管理,折旧科目转回原使用部门对应的科目(如生产用计入“制造费用”)。
(二)转为库存商品用于后续销售
适用于外购试用、未计提折旧的设备,按实际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后续待销售时按存货处理。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冲减原试用期间计入的科目)
(三)报废或无偿赠送
1、若设备试用后无使用价值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
     累计折旧(如有)
贷: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2、若无偿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关键税务注意事项

1、增值税:试用设备销售需正常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无偿赠送视同应税交易(视同销售),需按公允价值申报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试用期间计入的费用(如折旧、推广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销售固定资产的损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外购试用设备的成本,需区分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和收益性支出(销售费用),分别按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处理。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