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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两子公司被查大额补税及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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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金素”)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东榄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榄都药业”)近期分别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下发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一稽处[2025]93号、[2025]1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税务部门对金城金素及榄都药业2017年和2018年纳税情况的检查,金城金素及榄都药业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159.6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城金素及榄都药业的税款及滞纳金已缴纳完毕。本次补缴不涉及行政处罚。 

【东方税语】

很显然这两个公司被税务机关检查2017-2018年的纳税情况,很可能是某些事项暴雷了,导致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进行特殊检查。按征管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特殊大额税款(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很显然这个已经超过5年了,符合“偷税”情节吗?为什么只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而没有税收罚款?是符合不予处罚条款吗?

医药企业这几年被查的上市公司不少,主要还是医药企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多年来一直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查处领域。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根据2019年《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傅苗青、周白水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第9.19条约定:“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况外,目标公司及金城金素遵守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如在股权交割日之前有欠缴而被税务机关追缴和处罚的,则由乙方向目标公司及金城 金素承担被追缴部分的金额、滞纳金和罚款等所有损失。”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将根据前述约定向乙方进行追偿。若无法全额追回,预计对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为-993.13万元,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 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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