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起,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业务,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受理纳税人申报之日起,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的期限为: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以及涉及风险信息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上述办结出口退税手续是指: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