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处告〔2025〕3033号
福建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310*****):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月31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
(一)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能配合税务检查。
2.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形式假报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9275896.56元。上述“买单配票”行为涉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合计1591份,金额合计147824931.22元,税额合计19275896.56元,价税合计167100827.78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你公司2019-2022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公安移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申报退税数据;实地检查情况等。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并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拟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已退税款19275896.56元(2019-2022年度分别为6822685.38元、5231467.97元、6603435.2元、618308.0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福建南安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8份、让福建**市恒辉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让福建南安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8份、让福建南安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9份,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合计147824931.22元,税额合计19275896.56元,价税合计167100827.78元。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罚告〔2025〕3001号
福建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310*****):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形式假报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9275896.5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你公司2019-2022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公安移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申报退税数据;实地检查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第5目规定,拟由我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2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本案中,该外贸公司通过“买单配票”形式假报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75896.56元,税务机关拟对该公司做出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处罚并追缴骗取的税款。
“买单配票”一直是税务和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相关政策持续完善与监管手段不断升级,此类传统违法模式的查处风险将显著提高。
政策层面,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须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应由发货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此外,2025年第17号公告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必须报送实际委托方(真实货主)信息,未报送的将视同代理方自营,并对其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两项规定均强化了真实交易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买单配票”。
监管层面,《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与管理实现了技术监管的重要升级。税务部门出具该证明后,数据实时同步至海关系统。企业在报关时,海关将自动调取数据进行比对核验。此举打通了税务与海关之间的信息壁垒,使货物全链条透明化,实现在通关环节完成最终验核。
2025年,我国多部门协同发力,通过多项政策及监管手段,形成了一套组合拳,严厉打击“买单配票”等违法行为。建议相关企业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增值税、所得税申报义务,合规办理出口退税,切实防范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