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今天回复一下。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区别对待。
比如,乙公司(施工单位)给甲公司(建设方)建造一个生产车间,造价1000万元(含税)。但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扣下50万元作为罚款。
对于这种情形,乙公司直接按照950万元给乙公司开具发票;若已按照1000万元开具发票,则再开具50万元红字发票(即“-50万元”,“1000-50=950”,结果一样的)。
那么,对于“甲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显然,甲公司对此无需计提销项税额,但是相应进项税额则是减少了。
同样上面例子,乙公司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甲公司一台机器设备,甲公司因此向乙公司罚款50万元。
显然,上述50万元,并未影响生产车间本身施工,而是因为其他问题罚款,因而施工款项仍以1000万元开票、结算、计税;对于50万元罚款,则甲公司另行账务处理即可(冲减设备损失)。
而甲公司收取此款项,并未因此向乙公司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