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取消了吗?
《法》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根据《法》第十一条中的“适用对象”即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注:“纳税人”仅指一般纳税人。)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法》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中的“纳税人”仅指一般纳税人。
《例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纳税人”即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条例》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例》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增值税法明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统一为3%。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确实没有明确提及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适用简易计税,这就使得部分人员猜想一般人简易计税是不是都取消了?我个人认为没提及并不能代表全部都取消了,但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截止2025年末存在几十种简易计税情形,应该不会一刀切式的取消,如果简单粗暴的取消,会使得部分行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大增(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适用3%征收率等政策,根本就无法取得进项,不给予简易计税政策,将直接推高建筑成本。),这与增值税立法背道而驰,大概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可能作为一项优惠政策另行出台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这样即不违反税法,也能保证平稳过渡,目前稳字当头,不宜变化过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