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近段时间,由于增值税法的实施,以及配套政策的不断公布,老戴看到有不少税友在税务总局官网上留言“吐槽”。有的“吐槽”可能是因为税友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有的“吐槽”老戴个人认为就是在胡说八道带节奏的。
例如,本期和大家分享的这个“吐槽”,老戴就认为是在胡说八道了。
那个“吐槽”的标题的《——税务主管部门权力扩大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了,》
内容如下:
【注:“扣税凭证”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扩大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税务主管部门权力扩大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了,
对的,大家没看错,老戴是原文复制粘贴的,“吐槽”的内容在标点符号方面就是那么混乱。
如果仅从上述描述来看,似乎好像真的有道理哦,毕竟增值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然后实施条例就“增加”了,还要符合“或无缘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好像真的扩大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权力。
但是,老戴想说,我们看一个新法实施后,是否扩大了某个部门的权力,除了看纸面上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要与新法实施前,该部门的权力对比是吧。
从上述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规定来看,从暂行条例里时代过渡到增值税法时代,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并没有“增加”过权力哦。
我们看看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看到,在旧增值税时代,已经有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除了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还要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否则,是不得抵扣的。上述吐槽的税友,在当时有“企业的增值税税收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了”的感觉吗?就算那位税友当时就有感觉吧,那实际上权力一直就那样“大”,不存在增值税法实施以后,权力“扩大了”,风险“更难以控制了”吧。
吐槽的那位税友,究竟是自己没有深入研究过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历史沿革,还是仅仅想通过这种方式带节奏呢?那就只有他才清楚了。
老戴个人认为,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是把原有规定过渡到现在,并没有扩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权力,更不存在所谓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了”的情况。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