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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如何享受、申报?一文了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6-01-23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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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为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税护“绿”,环保同行,税助发展,向“绿”而兴,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吧!

 

 

一、政策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二、计量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享受优惠方式

 该项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二)台账管理

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纳税申报规定

若纳税人存在自行综合利用或委托综合利用行为(如将应税固体废物出售并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则应对该固体废物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申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符合条件的享受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则应申报缴纳税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供稿:魏云帆

制作:沈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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