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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交替,这家非企业性单位应何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6-01-26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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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问我,甲事业单位,原先是自行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截止2025年12月取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2026年1月申报2025年4季度税款的时候,系统提示其销售额超标,是否应该在2026年1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为了说清这个问题的,我先把相关政策的来龙去脉说一下。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情形,2025年及以前的判断标准分为两个:
一、如果是从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来判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如果是营改增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甲事业单位有一些货物销售,原先按照第一条标准,属于非企业性单位,所以选择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
2026年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执行,这条标准收紧了很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非企业单位,二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三是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目前甲事业单位已经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了,而且截止2025年12月31日,销售额也超500万了,大家都认为这个企业应该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了,且生效日期是2026年1月1日。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但其实上面这条规定,针对的是正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累计计算超标的纳税人,并不应该是非企业性单位。
因为原先《增值税法实施细则》的效力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非企业性单位,无论多少销售额,都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当时政策对非企业单位并没有超标的规定,所以这些销售额不能也不应作为累计500万元标准的基数。
对于非企业性单位来说,需要从2026年1月1日开始计算累计销售额,如果甲到2026年5月份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就从2026年5月1日开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1月,甲事业单位的销售额还不超标,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重要提示:这种情形需要符合原政策规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系统内办理过相关手续,如果之前没有办理过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手续,不能从2026年1月1日计算累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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