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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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账面上未分配利润,由于已经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了,属于税后利润,再分配给合伙人的话,还需要缴纳分红个税吗?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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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请问,合伙企业账面上未分配利润,由于已经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了,属于税后利润,再分配给合伙人的话,还需要缴纳分红个税吗

答复

不需要的了。

因为:

合伙企业的账面未分配利润,已经是属于税后利润了,自然合伙人已经缴纳了个税,如果自然合伙人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且合伙企业没有对外投资的股息红利的,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不管多少,在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都不再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 :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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