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售电与转售电发票开具操作指南
一、电力公司开具发票的变化(自2026年1月起)
(一)发票项目拆分:电费与政府性基金分开列示。
(二)税率区分:
1、电费:13%(增值税应税项目)
2、政府性基金:不征税
(三)发票类型区分(针对一般纳税人):
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府性基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转售电业务发票开具方案
(一)方案一:全额开具专票或普票(含税)
1、适用情形: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税
2、税负影响:下游可抵扣:整体税负不变下游不可抵扣:整体税负上升需注意:政府性基金无进项,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下游无法抵扣,增加税负
(二)方案二:分项开具(电费+政府性基金)
1、电费:可按13%税率开具,允许适当加价
2、政府性基金:按电力公司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单价 × 转售电量开具,不得加价
(三)方案三:使用分割单处理(适用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适用条件: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
3、凭证要求:
(1)主企业:发票 + 分割单
(2)其他企业:主企业开具的分割单
三、特别提示
(一)水费转售可参考上述方案
(二)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差额征税已取消,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2026-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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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针对全国学员提出问题的答复
1、重庆学员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转售电给租户,如何开票最合规?
肖太寿博士答复:
建议采用“方案二”,即:电费部分:按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适当加价;政府性基金部分:按电力公司不征税发票单价 × 实际用电量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得加价。
理由:该方案最贴合电力公司开票口径,税务风险最低,且便于下游企业抵扣。
2、沈阳问:我公司转售自来水,能否继续按差额征税?
肖太寿博士答复: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差额征税政策已取消,但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建议:若下游可抵扣,建议选择简易计税;若不可抵扣,建议按3%开具普票。
3、成都学员问:政府性基金能否加价转售?
肖太寿博士答复:
不能加价。 政府性基金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电力公司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若加价,则视为应税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增加税务风险。建议:严格按照电力公司不征税单价 × 转售电量开具,不加价、不征税。
4、北京学员问:我公司租户是个人,转售电如何开票?
肖太寿博士答复:
建议采用“方案一”或“方案二”:方案一: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适用于租户不抵扣进项;方案二:分项开具,电费部分按13%开普票,政府性基金按不征税开具。提示:若租户不关注进项抵扣,方案一更简单;若需明细对账,建议方案二。
5、南宁学员问:能否用分割单代替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肖太寿博士答复:
可以,但有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只有在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分割单。转售电属于货物销售,不适用分割单,必须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