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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废钢处置未确认收入被查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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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
昆山金汇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昆山金汇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该公司通过隐匿废钢处置收入、列支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46.76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9.5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隐匿销售收入,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申报,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持续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坚决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切割钢板,也切走了税款?
——揭秘昆山金汇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昆山金汇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该公司通过隐匿废钢处置收入、列支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46.76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9.5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疑点浮现,钢板加工无废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日常分析及相关线索,发现昆山金汇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将各类中厚板切割成不同尺寸的钢模块进行销售,但无废钢处置收入,结合申报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其生产过程中的损耗率远远低于同行业同工艺正常水平。该公司存在隐匿废钢处置收入的嫌疑,稽查部门决定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初步摸排,辩称技艺高超损耗小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看生产车间,向企业负责人了解产品工艺流程。该公司生产车间大概1000平米,放置十几台市面上常见的普通型切割机,在车间显眼位置堆放着一小堆废钢屑。检查人员向车间工作人员询问废钢屑积存时间及清理周期,车间工作人员含糊其词,回答现存的废钢屑已经堆放很久了,一直没有处理,并强调其生产工艺先进,生产过程中几乎不产生废料。但车间并未发现其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这显然违背常理。

突击检查,查获隐匿收入重要证据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财务办公室突击检查,初步查看账簿未发现明显疑点,财务人员也再三强调,其生产工艺先进,几乎不产生废料。事实真的如此吗?难道真的是生产工艺先进、不产生废料?

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转向检查其他相关资料,发现了单独存放的现金日记账,并在电脑中找到了对应的电子记录台账,其金额与账簿记录并不相符。进一步核实发现,其中记载了该公司的账外现金收支情况,包括有现金收取废钢屑处置收入!该日记账还显示,公司每月大概处置变卖废钢屑3-4次,每次收取现金数万元不等。

检查人员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对该公司各品类钢板购进与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得出其生产的综合损耗率超过了同行业同工艺平均损耗率。由此可以推断,该公司生产人员和财务人员之前所说的生产过程中几乎不产生废料并不符实。

证据确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法人银行账户信息。经核实,该公司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处置钢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收入共计414.61万元,未申报纳税。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6.8万元。在完整的证据链、详实的数据面前,该公司最终承认了处置废料的现金收入转入私人账户、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共计269.5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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