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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起,租入固定资产混用的进项抵扣规则变了!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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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起,租入固定资产混用的进项抵扣规则变了!

文/彭怀文

从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迎来重大调整,核心依据是新施行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的《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
最近,后台收到众多财务朋友的咨询,其中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当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混合用途,即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等情况时,此前一直依据财税〔2017〕90号规定进行全额抵扣。如今新规定出台,而90号文尚未废止,那么我们是可以继续遵循旧规,还是必须按照新规计算转出呢?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旦操作失误,极有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那么,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层级、新旧政策冲突这两个角度,将这个问题剖析清楚。与此同时,我们也会把“租入固定资产”和“购进固定资产”混用的抵扣差异区分明白。本篇干货满满,建议大家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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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结论:2026年起,必须按新规来,老规矩不能再选了

许多财务界的朋友都在纠结“90号文未废止,是否可以选择适用”这一问题,实际上,其核心在于没有理解税法的适用规则。
在此明确告知大家: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于租入固定资产混合用途的进项税抵扣,必须遵循《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13号公告的新规定。届时,即便财税〔2017〕90号的相关条款未被正式废止,也不再适用。简单说:以前租入固定资产混用,全额抵扣没问题;现在不行了,必须按新规13号公告给出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税额”,逐期转出,还要在次年1月做全年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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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级看:新规是“上位法”,老规矩自动“失效”

税法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咱们先理清这几个文件的层级,谁大谁小一目了然:
1.《增值税法》:主席令颁布,属于“法律”层级,是增值税领域的“根本大法”,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直接废止了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效力最高。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是配套《增值税法》实施的,层级仅次于法律,高于各类部门文件。
3.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最低,是基于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
4.财税2026年13号公告:同样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它是配套《增值税法》的新规,而且明确写明“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在此需要着重强调一点:即便财税〔2017〕90号文件未被正式废止,一旦其相关条款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或者13号公告产生冲突,该文件便会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抵扣依据。这正如“上级规定优于下级规定”的原则,毫无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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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新旧政策冲突看:新法优于旧法,没有选择空间

咱们再聚焦核心冲突点,看看新旧政策到底有啥不一样,为什么不能再选老规矩:
1. 旧规(财税〔2017〕90号):简单粗暴,全额抵扣
以前,在租入固定资产时,无论该资产是专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具有混合用途(例如租入的一台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免税项目),只要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均可全额抵扣,既无需分摊,也无需转出,财务操作十分简便。
比如,一家超市,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日用百货、粮油、副食品等,同时也经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和蔬菜。该超市原本支出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按照90号文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2. 新规(13号公告+实施条例):按比例分摊,逐期转出+年度清算
2026年起,租入固定资产混合用途的,再也不能全额抵扣了,核心要求有两个:
第一,按1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月转出;
第二,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对全年的不得抵扣税额进行汇总清算,多退少补。
注意,虽然条例规定是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汇总清算,但企业会计核算必须在当年的12月关账前做好清算与会计调整分录
给大家放一下13号公告的核心公式,直接套用即可: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非应税交易收入)
这里要注意:“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是租入固定资产对应的租金进项税额,只要存在混合用途,就需要按这个公式计算转出,没有例外。
在之前,我就写过2篇文章,专门介绍如何逐期转出+年度清算,感兴趣可点击链接看看:
已抵扣用于免税和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及其变化;
实务案例解析无法划分进项转出的逐月计算、汇总清算以及会计处理。
3. 冲突结论:新规优先,老规矩自动失效
由于新规(《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的层级更高,并且13号公告明确规定“新旧不一致,以新规为准”。因此,即便90号文未被废止,自2026年起,也不能再适用其“全额抵扣”的规定。
若继续按照以往的规则操作,将会被认定为“少缴税款”,进而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在此,提醒各位财务朋友务必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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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区分:租入固定资产 vs 购进固定资产,混用抵扣大不同

很多财务朋友容易把“租入固定资产”和“购进固定资产”的抵扣规则搞混,这里专门做一个对比,清晰明了,避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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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张对比表,核心差异一眼看懂

对比项目

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服务)

购进固定资产(长期资产)

法律定性

购进“租赁服务”,适用一般货物/服务抵扣规则

购进“长期资产”,适用长期资产专项抵扣规则

混合用途处理

一律按比例分摊,无金额豁免

按原值是否超500万元分档处理

计算方法

按13号公告公式,逐期计算转出,年终关账前汇总清算和调整,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在申报上体现

≤500万元:全额抵扣;>500万元:先全额抵,再按年限逐年分摊转出(分为20年、10年和5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第22条、实施条例第23条、2026年13号公告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2026年15号公告(长期资产抵扣办法)

再拆解两个核心场景,实操不踩坑
1. 租入固定资产(重点关注)
租入固定资产,本质是“购进租赁服务”,不是“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所以不能适用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核心要求:
(1)无论租金金额大小,只要存在混合用途,就必须按比例分摊,按月转出不得抵扣税额;
(2)次年1月申报期内一定要做全年汇总清算,因为月度计算可能存在差异,清算后多退少补,避免遗漏;
(3)建议建立专门的“租金进项税台账”,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免税/福利等项目的使用比例,方便后续核对和清算。
2. 购进固定资产(容易混淆)
购进固定资产(比如直接购买设备、自建厂房),因为取得了所有权,属于“长期资产”,抵扣规则更宽松,分两种情况:
(1)如果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即便是混合用途,也能全额抵扣,不用分摊,不用转出;
(2)如果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取得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后续混合使用期间,按调整年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5年)平均计算每年不得抵扣税额,逐年转出即可,不用按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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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提醒(必看)

最后给大家3个实操要点,避免踩坑:
1.不要再纠结“90号文没废止”,2026年起,租入固定资产混用,必须按13号公告计算转出,否则就是违规;
2.区分清楚“租入”和“购进”,不要把两者的抵扣规则搞混,尤其是500万元金额门槛,只适用于购进固定资产;
3.及时更新进项税抵扣台账,做好月度计算和年度清算的记录,留存相关佐证资料,避免后续税务检查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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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从2026年起,租入固定资产混合用途的进项税抵扣,核心是“按比例分摊、逐期转出、年度清算”,老规矩彻底不能用了。各位财务朋友一定要及时调整操作,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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