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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税局口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期不超 5 年如何起算
发布时间:2026-03-09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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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企业,今年发现以前年度一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应扣未扣,按税收政策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请问我公司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 5 年该如何起算?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 年 5 月)》第 3 问“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具体应如何理解?”
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公告》中“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中的“5 年”,应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例如,如果 2018 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扣除 2013 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
因此,你公司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 5 年,应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即你公司 2026 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扣除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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