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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3-09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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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分情况。

情形一:一般情形:“未支付”并无影响

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并不导致不能税前扣除。
注(1):对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并支付利息,其利率不应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超过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二: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对非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强调实际支付。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利息,“实际支付”为必要条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还受“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

 

情形三: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由于利息支付日期尚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就可以。

情形四:因投资者逾期未出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无论是否支付,均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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