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数学上证明了,在城建税税率为7%的前提下,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定价的盈亏平衡点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一般计税转售定价=不含税采购成本×(1+9.79%)
简易计税转售定价=含税采购成本×(1+3.37%)
以转售方向水厂缴纳水费103元取得3%专票为例,在对客户转售时,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盈亏平衡点定价为100×(1+9.79%)=109.79元,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盈亏平衡点定价为103×(1+3.37%)=106.47元。
一般计税定价比简易计税定价高109.79-106.47=3.32元。
很多人会想,既然两个价格都可以使转售方达到盈亏平衡,那在定价时当然要定低一些的,为什么你还要算一般计税的价格呢?
现在请你把目光转向购买方,假定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自来水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它花109.79元,可以取得一张9%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109.79÷1.09×9%=9.07元;它花106.47元,可以取得一张3%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106.47÷1.03×3%=3.10元。
一般计税定价比简易计税定价进项税额多抵扣9.07-3.10=5.97元。
也就是说,购买方如果获得9%的自来水专票,虽然多花3.32元,但可多抵进项5.97元,对它而言,肯定是合适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接下来讨论另一个问题,转售方能不能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转售自来水业务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呢?比如说A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它愿意要9%的发票,转售方就给它开9%专票,定价109.79元,同时抵扣水厂开具的3%专票;B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它愿意要3%的发票,转售方就给它开3%普票,定价106.47元,同时不抵扣水厂开具的3%专票。
答案是不可以。
财税2026年10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