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笔者查询了一下相关的官方文件及解读,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相关专家、自媒体的文章“讨论”,且对过去的标准规则念念不忘的居多。笔者观察到,在总局的相关培训解释中,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确认:
——以政策明确的销售额为标准,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所列的情形,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此处强调余额为销售额,应以该余额作为销售额与500万元作比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第四条所规定的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所列的情形,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即:以扣除前的销售额来与500万元作比较。
这个隐含的逻辑,不解释真不一定清楚!但结合相关表述再来看,逻辑上是OK的,所以在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中,还是要了解是“差额后”还是“差额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