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王因为通勤想要在公司旁租个房子方便上下班,于是来到税收宣传摊位旁咨询:如果妻子在工作城市有房子,丈夫能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上方视频观看↑
@广大纳税人,大家对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也有想咨询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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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顺利完成3月1日开始的个税年度汇算,申税小微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政策及热点问答做了梳理,今天带您了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知识。
一、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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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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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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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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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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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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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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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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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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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答
01
问题一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留存资料是什么?
答: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02
问题二
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03
问题三
如果妻子在工作城市有房子,丈夫能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所以不能享受。
04
问题四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05
问题五
年度中间换租造成重叠租赁月份,如何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供稿:金顿 吴浩然
视频制作:吴浩然
图文制作:许玉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