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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钢结构并负责安装一直未分开开票有税务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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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一学员问:肖太寿博士,我公司是销售钢结构并负责安装的,以前一直分开开票,现在新规下会不会被稽查补税?有什么风险?

 

       肖太寿博士回答:会的。

       新规实施后,如果仍沿用旧模式,将面临较大的税务稽查风险。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某市人春钢构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钢结构件并提供现场安装服务。2026年,该企业与某厂房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总价为500万元的钢结构厂房承揽合同,其中钢结构件销售价款400万元(按13%税率计税),现场安装服务费100万元(按9%税率计税)。企业在财务核算上严格将两项收入分开记账,分别开具发票,并按照400万×13% + 100万×9%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2026年,当地税务局在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风险扫描时,发现人春公司存在“混合经营业务分别核算”的疑点。税务人员上门辅导时指出,根据新法规定,人春公司销售的钢结构件属于公告列举的“货物”,其提供的安装服务属于该销售的附属业务。虽然合同中将价款分开列示,但这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即销售钢结构是主要业务,安装是必要补充。因此,该项交易应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统一征收增值税。企业将安装服务单独按9%计税,属于适用税率错误,导致少缴税款。在税务局指导下,人春公司对2026年1月以来的业务进行梳理,将涉及“销售+安装”的业务统一按照13%的税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主要风险包括:    

      1、补税风险:安装服务收入需按13%补缴4%的差额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罚款风险:可能面临0.5倍至5倍的罚款。

      3、发票不合规风险:已开具的9%发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客户无法抵扣进项,引发合同纠纷。

建议:

      立即梳理2026年以来的业务,对已发生的混合业务主动自查补税;同时调整商业模式,如考虑设立独立安装主体,或重新谈判合同定价,将税负成本纳入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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