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市*住宿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9,010.7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4-01-17
违法事实 该案件是*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转交的举报案件,举报该公司法人代表谭**存在隐匿部分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和虚列支出等偷税漏税嫌疑。经检查发现:1.检查组通过实地检查和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提交的收入情况明细表中不包含该公司两间门面收入,经调查核实其门面收入未申报税款,你公司2016年实际不含税收入共计510083.50元;2017年实际不含税收入共计933133.65元;2018年实际不含税收入共计960578.64元;2019年实际不含税收入共计954879.98元。2.账薄资料和申报情况发现,你公司2016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的未开票收入没有确认收入。3.账薄资料和申报情况发现,你公司2016年实际收入510083.5元、2017年实际收入933133.65元、2018年实际收入960578.64元、2019年实际收入954879.98元。同时通过查看你公司账簿资料发现该公司账簿凭证比较混乱,账务不健全,无法提供完整的账务成本费用支出明细。且由于时间比较长,前期合同首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不全,无法补开相关发票,成本无法核实。基于该公司账务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检查组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补征企业所得税。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即增值税罚323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266.0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4372.45元,以上共计罚款49010.7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