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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知6】官方回复农产品加计扣除1%的待遇自2026年起不再享受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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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农产品加计扣除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6年1月取得的农产品进项在领用环节还可以加抵1%进项吗?
办件编号    NSZX20260203001    咨询时间    2026-02-25 15:42: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只能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能再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6-02-25 15:58
小编提示,建议持续关注财税部门的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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