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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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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针对全国学员“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精准答凝!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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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学员提问: 你好,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最近刚收到一笔甲方打来的预付款,但项目要下个月才开工。请问这笔预付款现在需要交增值税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您好!根据2026年新规,您公司收到的这笔预付款,不需要在收到当天就交税,而是要看项目何时开始。 具体解释如下:

       1. 适用规则: 根据新规“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首次提供服务当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2. 您的案例: 您项目下个月才开工(假设合同约定开工日为2026年5月1日),目前既未实际开始服务,也未到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因此,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假设4月20日)并不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将产生于实际开工日与合同约定开工日中较早的那一天(比如实际4月28日开工,则4月28日纳税;若实际一直未开工,则合同约定日5月1日纳税)。

       3. 总结: 请您记下实际开工日期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在次月申报期内就这笔预收款申报纳税。

 

2、辽宁沈阳学员提问: 肖博士,我们有个工程去年就完工了,但甲方一直没钱付,合同也没写具体付款日期。我们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肖太寿博士回答:

        您好,这种情况并非“不用交税”,而是纳税义务很可能在工程完工时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为准。

       1. 您的处境: 您的工程去年已经完工,这意味着,根据兜底条款,纳税义务在完工当天就已经产生。虽然您没有收到钱,但税法上已经视同您需要就该笔收入交税。

       2. 潜在风险: 如果一直未申报,可能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3. 建议: 建议您尽快与甲方沟通,确认款项支付时间。同时,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情况,看是否可以依据“未收到款项”争取一定的处理空间,或准备相关资料备查。长期挂账不申报,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3、成都学员提问: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但甲方没给钱,我还没开发票,是不是可以等收到钱再交税?

 

肖太寿博士回答:

        您好,不可以。这种情况下,您仍然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

      规则非常明确:“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这个日期是法律上的硬性底线。

      1. 孰先原则: 税法遵循“孰先”原则,即在开具发票、实际收款、合同约定日期这三个时间点中,哪个日期最先发生,就以哪个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您的案例: 在您的情况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已经先于实际收款日期到来了。因此,您必须在那个约定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实际收款的延迟,并不能改变税法上已经确定的纳税时点。

       3. 后果: 如果未在约定日期的次月申报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能会从约定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滞纳金。建议您先按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待实际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时,再通过申报表进行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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