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这种化肥不适用9%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3月5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以后,纳税人生产销售硝酸铵如何征收增值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随着《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配套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对适用9%低税率货物的范围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明确。其中,关于硝酸铵是否属于“化肥”并可适用9%低税率的问题,在新规下有了明确的定性。
本文将从政策规定、法理分析及实务理解等角度,对此进行专业解析。
一、政策规定
在增值税制度中,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一直给予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9%的税率。
其核心问题在于,硝酸铵(NH?NO?)作为一种含氮物质,从化学分类上属于氮肥的一种,但在实务中,它不仅是农业肥料,更是工业炸药的主要原料。因此,其能否继续享受“化肥”的低税率政策,一直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也是企业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的领域。
(一)旧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化肥中的“化学氮肥”明确列举了“硝酸铵”。在那个时期,硝酸铵作为化肥适用相应的增值税政策是明确的。
由于硝酸铵具有易燃易爆风险且可用于制造炸药,国家对其监管日趋严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中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硝酸铵在税收待遇上开始与普通化肥“脱钩”,不再享受优惠。
(二)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的发布,关于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该公告的附件实际上是对以往分散的税收优惠注释进行了整合与修订。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对化肥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同时进行了正向列举和反向排除。其中反向排除条款明确规定,硝酸铵不属于化肥的征税范围。
这一反向排除条款,对于硝酸铵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法理分析
基于以上新旧政策的演变,我们对政策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法律适用原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虽然硝酸铵在化学属性上具备氮肥的营养元素,理论上属于广义的氮肥。但是,税法对“化肥”的界定并非单纯依据化学分子式,而是依据税法的“征税范围注释”。当注释中明确将硝酸铵从化肥中排除时,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时就应当遵循这一特别规定。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作为《增值税法》配套的具体范围注释,其法律效力层级决定了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时必须以此为准绳。
(二) 硝酸铵不得适用9%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的最新规定,硝酸铵已被明确排除在化肥的征税范围之外。因此,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硝酸铵,不论其用途是否为农业施肥,还是否为零售包装,均不得按照“化肥”适用9%的增值税低税率。
(三) 正确的适用税率
既然硝酸铵不属于化肥,那么它应回归适用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9%低税率及零税率外,税率为13%。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硝酸铵的增值税税率应适用 13%的法定基本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部分海关HS编码查询系统显示某些零售包装的硝酸铵(如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在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率显示为9%,但在税收实务中,国内环节的增值税缴纳应以《增值税法》及财政部的税收规章为准。海关编码展示的税率有时可能基于历史数据或特定用途分类,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严格遵循税务部门的现行有效文件。若将硝酸铵作为化肥申报9%税率,在税务稽查中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三、实务理解
根据前文分析,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硝酸铵应适用13%的税率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实务中,如果某复合肥料中含有硝酸铵成分,是按13%税率征税,还是适用9%的低税率征税?需要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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