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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业务虚开793万元普票,获刑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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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豫0902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8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濮阳市华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址同上。
辩护人*。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刑诉(202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永忠、检察官助理殷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白金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钱某借用濮阳市某有限公司资质,承接某有限公司分包的乐亭县定向钻穿越工程、滦南县(南五镇)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等六个项目的清包工工程,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因其个人无劳务派遣公司资质,为拨付工程款,开具劳务发票冲账,钱某在与河南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劳务派遣关系的情况下,先后接收该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7932320.76元。2025年5月12日,被告人钱某对虚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了补开。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警税线索移交函、转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乙、丁某等证言,被告人钱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补开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钱某借用濮阳市某有限公司资质,承接某有限公司分包的乐亭县定向钻穿越工程、滦南县(南五镇)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等六个项目的清包工工程,并组织人员对该六个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因其个人无劳务派遣公司资质,为拨付工程款,开具劳务发票冲账,钱某在与河南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劳务派遣关系的情况下,先后让该公司为自己虚开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7932320.76元(税额11806.23元)。2025年5月12日,被告人钱某对虚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了补开,金额7932320.76元。
另查明,2025年3月4日,被告人钱某经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警税线索移交函、转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乙、丁某等证言,被告人钱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的辩护人关于“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补开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钱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已补开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且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钱某的辩护人请求对钱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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