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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针对“销售+安装”混合业务税务处理5大问题的回答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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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026年新税法下,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到底应该按哪个税率开票?还能分开开13%和9%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根据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销售设备(如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应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统一征收增值税,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分别核算并开具13%和9%的发票。新规确立了“从高统一”原则,只要安装服务是销售的附属业务(即以销售为前提、必要补充),就必须从主计税。

      某市人春钢构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钢结构件并提供现场安装服务。2026年,该企业与某厂房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总价为500万元的钢结构厂房承揽合同,其中钢结构件销售价款400万元(按13%税率计税),现场安装服务费100万元(按9%税率计税)。企业在财务核算上严格将两项收入分开记账,分别开具发票,并按照400万×13% + 100万×9%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2026年,当地税务局在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风险扫描时,发现人春公司存在“混合经营业务分别核算”的疑点。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新法规定,人春公司销售的钢结构件属于公告列举的“货物”,其提供的安装服务属于该销售的附属业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应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统一征收增值税。企业将安装服务单独按9%计税,属于适用税率错误,导致少缴税款。最终人春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因此,强行分开开票存在极高税务风险。

 

问题2:如果客户强行要求我们把安装费单独开9%的发票,我们该怎么办?有没有合规的应对方法?

 

肖太寿博士回答:

      面对客户的强势要求,企业不能简单迎合,否则会面临补税、罚款及发票不合规的风险。正确的应对策略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甲智能设备公司(一般纳税人)向乙工厂销售一套定制化智能生产线,设备价值100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150万元,合同总价1150万元。乙工厂采购部门提出,为了便于其财务部门进行进项税抵扣(设备13%抵扣,安装服务9%或3%抵扣后剩余进项少),要求甲公司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列示“设备款1000万,安装费150万”,并分别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工厂声称,若不能分开开票,将影响其当期抵扣利益,可能重新考虑供应商。

      甲公司采取了“业务重塑+财税沟通”的破局策略:

      1、业务切割:甲公司决定成立独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安装服务。在合同签订上,由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设备销售合同(1000万),再由独立安装公司与乙工厂签订单独的安装服务合同(150万)。两个合同相互独立,不具有法律上的依存关系(即便不安装,设备也具备基本功能;安装可由第三方完成),从而将“一项交易”转化为“两项交易”。

      2、财税沟通与举证:甲公司向乙工厂详细解释了新税法的规定,并出具《税法实务指引》文件,告知其如果强行混开,不仅甲公司受罚,乙工厂的进项税抵扣也存在法律风险。同时,甲公司展示了新设立独立安装公司的资质,证明安装服务并非设备销售的附属,而是具备独立商业价值的专业服务。

      3、商业谈判与让利:为了弥补乙工厂因抵扣模式变化可能产生的损失,甲公司在设备销售价格上给予了适当折扣。由于甲公司通过设立独立主体成功将业务分离,安装公司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的税率(9%)计税,甚至如果符合建筑清包工条件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整体税负并未显著增加。

      最终,双方达成了既合规又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这样既满足了客户对发票的需求,又确保了税务合规。

 

问题3:我们公司是销售钢结构并负责安装的,以前一直分开开票,现在新规下会不会被稽查补税?有什么风险?

 

肖太寿博士回答:

      会的。

      新规实施后,如果仍沿用旧模式,将面临较大的税务稽查风险。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某市人春钢构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钢结构件并提供现场安装服务。2026年,该企业与某厂房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总价为500万元的钢结构厂房承揽合同,其中钢结构件销售价款400万元(按13%税率计税),现场安装服务费100万元(按9%税率计税)。企业在财务核算上严格将两项收入分开记账,分别开具发票,并按照400万×13% + 100万×9%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6年,当地税务局在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风险扫描时,发现人春公司存在“混合经营业务分别核算”的疑点。税务人员上门辅导时指出,根据新法规定,人春公司销售的钢结构件属于公告列举的“货物”,其提供的安装服务属于该销售的附属业务。虽然合同中将价款分开列示,但这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即销售钢结构是主要业务,安装是必要补充。因此,该项交易应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统一征收增值税。企业将安装服务单独按9%计税,属于适用税率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在税务局指导下,人春公司对2026年1月以来的业务进行梳理,将涉及“销售+安装”的业务统一按照13%的税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主要风险包括:   

      1、补税风险:安装服务收入需按13%补缴4%的差额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罚款风险:可能面临0.5倍至5倍的罚款。

      3、发票不合规风险:已开具的9%发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客户无法抵扣进项,引发合同纠纷。建议:立即梳理2026年以来的业务,对已发生的混合业务主动自查补税;同时调整商业模式,如考虑设立独立安装主体,或重新谈判合同定价,将税负成本纳入报价。 

 

问题4:成立独立安装公司真的能规避从高税率吗?具体怎么操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肖太寿博士回答:

      成立独立安装公司是一种商业模式重塑,旨在将“一项应税交易”合法转化为“多项交易”。具体操作可参考以下案例:

      甲智能设备公司(一般纳税人)向乙工厂销售一套定制化智能生产线,设备价值100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150万元,合同总价1150万元。乙工厂要求分开开票,甲公司面临两难。

      甲公司采取了“业务重塑”策略:

      1、设立独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安装服务。

      2、在合同签订上,由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设备销售合同(1000万),再由独立安装公司与乙工厂签订单独的安装服务合同(150万)。         3、两个合同相互独立,不具有法律上的依存关系(即便不安装,设备也具备基本功能;安装可由第三方完成),从而将“一项交易”转化为“两项交易”。

      4、安装公司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的税率(9%)计税,甚至如果符合建筑清包工条件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整体税负可控。

      合规性要点: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合规的,因为两个独立法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附属关系。只要满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关于“主附关系”的条件(即安装不以销售为前提),就可以分别适用税率。但需要注意,如果形式上分拆而实质上仍由销售方统一管理、人员混用、合同绑定,仍可能被税务机关“刺破面纱”认定为一项交易。因此,必须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安装公司应有独立的资质、人员、场地、财务核算。合同应明确安装服务可由任何第三方提供,不强制绑定销售方。定价应符合市场公允水平。

 

问题5:除了成立独立主体,还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降低税负?比如在合同中怎么约定才能不被认定为“一项应税交易”?

 

肖太寿博士回答:

      除了设立独立主体外,还可以从以下角度尝试降低税负,但效果有限,且需谨慎:

      1、合同设计强调独立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由销售方提供,也可由第三方提供,且不因此影响设备价格。同时,将设备价款和安装费明确分开,并分别注明各自的付款条件、交付标准等。但根据新法精神,单纯的合同分拆很难改变交易实质,如果安装是完成交易的必需环节(如生产线必须安装调试后才能使用),仍可能被认定为一项交易。

      2、调整定价策略,转嫁税负:将增加的税负成本纳入总报价,与客户协商提高合同总价,通过价格调整消化税负增加。这属于商业谈判范畴,不改变税务处理方式。人春公司在补税后也尝试了“调整报价策略,将整体税负成本纳入定价模型,与客户协商调整合同总价款,以消化税率统一带来的成本增加”。

      3、利用简易计税政策:如果安装服务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但前提是安装业务本身可以独立出来,且不属于混合销售。在混合销售模式下,即使安装符合简易计税,也必须从主按13%计税。因此,只有在业务分离后,安装公司才能享受简易计税。甲智能设备公司案例中,独立安装公司就利用了简易计税政策(如果符合条件)。

 

      重要提醒:新规下,靠简单的合同拆分或会计处理已无法规避风险,真正的破局之道是“商业模式重塑”或“税负转嫁定价机制”。建议优先考虑设立独立主体,这是最稳妥的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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