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药用植物制成的粉可以适用9%税率吗?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干姜、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粉(如:三七粉、丹参粉、茯苓粉、甘草粉、红景天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应该是13%,而不是低税率9%。
增值税法实施前地方政策借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282号
你局《关于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函[2001]12号)悉。对你市龙华制药厂购进生产用原材料的丹参草干膏、消炎利胆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省局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精神,其加工已不是简单的切、刨成丝或块等,不属于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块、丝、段等中药饮片范围,应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