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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上市公司补缴及退回税款等40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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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沪税稽五处〔2026〕6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出口业务的供应商上海亿红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余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 年7月至 2023年8月期间向公司开具的所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1639份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我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追回已退出口退税税款 19,309,209.00 元;

(2)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追缴增值税 19,201,001.09 元;

(3)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344,070.08 元;

(4)追缴教育费附加 576,030.03 元;

(5)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384,020.02 元。

二、相关事项的说明

1.公司在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期间向上海亿红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余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网球线和羽毛球线并出口到美国,采购合同总金额约 1.84 亿元(含税),同时公司已全部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公司相关交易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正常开展采购后完成发货并收款。2. 因上述三家供应商自身存在违法抵扣等行为,故其向我司开具全部的 1639份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公司对供应商虚开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故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形,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合计需补缴和退回税款的总额为 40,814,330.22 元。本次事项系供应商原因导致,公司无主观过错。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需在 15 日内缴纳上述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目前预估公司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 4,131 万元左右,扣除所得税后将减少 2025 年度净利润约 3,098 万元左右,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向前述三家公司追偿损失,力争减少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我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

本事项系个别供应商单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属于外部不可预测的偶发个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均正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加强各业务环节的内部管理,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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