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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2026年起取消农产品加计抵扣1%政策,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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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不再享受加计1%扣除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将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变化。

 

一、政策前后对比

 

核心变化在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1、2025年及以前:购入农产品时先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生产领用时,再加计抵扣1%,实际总抵扣率为10% 。

2、2026年起:取消加计扣除。无论是否用于深加工,均只能按照购进环节的扣除率(9%)进行抵扣,不再有额外的1% 。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税负直接增加:以购进100万元农产品为例,原可抵扣10万元(产成品税率13%),现只能抵扣9万元。企业利润表将直接减少1万元,或需多缴相应增值税。

2、影响范围:主要影响以农产品为原料、产成品适用13%增值税率的行业(如食品加工、酿酒、植物油加工等)。

3、特殊提醒:对于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企业,由于本身不按“购进+领用”方式计算抵扣,此项政策无影响,需继续关注本省的核定扣除标准 。

 

三、2026年新政下的合规要点

 

1. 发票类型与抵扣率:2026年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统一按以下规则抵扣 :

(1)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一般纳税人取得)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专票(3%征收率):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抵扣。

 (3)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按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抵扣。

2. 时间节点的确认:严禁对202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产品计提1%加计抵减额。若在2026年初对2025年12月属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所属期2025年12月),仍可按原政策加计扣除 。

3. 以前年度留抵问题:该政策取消的是“发生购进行为时的加计扣除权利”。对于以前年度结存的库存农产品,只要是在2026年1月1日之前购进且在生产领用环节尚未加计扣除的,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允许补充扣除(通常需遵循“所属期”原则,严格意义上可能无法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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