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dibmbprnosfc,bqsaoeux7m45
官方!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受教育地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为中国国籍,女儿7岁,为外国国籍,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所以,本案例中纳税人的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无论接受境内还是境外学历教育,都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应当注意,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另外,在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结论

  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人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即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且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来源 : 上海税务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