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免税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只有“公募”才可以享受优惠
对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全部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