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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每日一税】增值税法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别让政策“看上去很美”
发布时间:2026-03-09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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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别让政策“看上去很美”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3月8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关于2026年增值税法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说得很清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3%征收率减按2%缴增值税。

这话看起来明白,但干过实务的都知道,真正的坑不在政策条文里,而在“怎么证明你属于这个范围”。

现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10号公告的规定,本质上是把原来的老政策搬进了新税法。核心要件就一句话:“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这句话里藏着两个关键词:“不得抵扣”,是法律层面的定性,指这个资产从性质上就不该抵扣;“未抵扣”:是事实层面的状态,指实际没抵扣。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如果你本来可以抵扣,但因为疏忽忘了认证、丢了发票、或者觉得麻烦没抵扣,那不好意思——你属于“可以抵扣但未抵扣”,不适用这条政策,卖的时候乖乖按13%交税。

这个区别,是实务中最容易出事的点。

另外,需要明确“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10号公告及相关法规的延续解释,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语境下的“固定资产”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范围有所不同。它特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不动产的销售适用另一套增值税规则(如9%的税率或5%的征收率),切勿混淆。

二、“不得抵扣”类型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服务。

对应到固定资产上,常见的情况有:

(一)购入时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买了辆大巴专门接送员工上下班,或者买了空调装职工宿舍。注意:如果是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福利的“混用资产”,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那就不能适用这条优惠。

(二)购入时点早,政策不允许抵扣。比如2009年之前买的设备,或者2013年8月1日之前买的小汽车,当时政策规定不得抵扣。这类资产因为历史原因没抵扣,现在卖可以享受优惠。

(三)身份转变导致的未抵扣。小规模时期买的资产,当时没抵扣,后来变成一般纳税人了,现在卖。

(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纳税人。比如选择了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混凝土企业,销售自己用过的设备,如果当初没抵扣,现在也可以。

关键问题来了,你凭什么证明当初是“不得抵扣”?

税务局看的是证据,不是你的口头陈述。如果你拿不出当初购入时的用途证明、无法证明资产确实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那就只能按13%交税。

所以,台账管理不是财务工作的点缀,而是保命的东西。 购入时就该在台账里注明,是否用于集体福利、是否不得抵扣、是否已做进项转出。等卖的时候再翻账本,晚了。

三、计税与开票

实务中,放弃减税看似简单,其实是个技术活。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怎么算税?

销售额 = 含税售价 ÷ (1 + 2%)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2%

比如卖102万,销售额就是100万,税2万。看起来比13%省了不少。

但开票有限制:享受2%优惠的,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用发票。因为国家给了你优惠,买家就不能再抵扣了。

如果买家非要专票怎么办?

你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全额缴税,然后开3%的专票给对方抵扣。

但这里有个商业博弈的问题:

你按3%开专票,相对于2%而言,多交了1%的税;对方拿到3%的专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如果对方是适用13%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他其实不太愿意要这张3%的票,因为抵扣太少。

所以,要不要放弃减税,关键看这笔交易的价格怎么谈。如果对方因为能抵扣而愿意出更高的价格,你放弃减税可能划算;如果对方无所谓,你就没必要多交税。

这个账,要在签合同之前算清楚,别等到开票时再掰扯。

四、注意事项

该政策最容易踩的坑,就是和“长期资产进项调整”搞混。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规定了另一种情况:如果资产当初抵扣了进项,现在卖了,可能需要做进项转出。

这两件事的逻辑正好相反:

15号公告针对“已抵扣”的资产,处置时调整进项。

10号公告针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资产,处置时简易计税。

但在实务中,经常有人搞混:把“已抵扣”的资产误当成“未抵扣”处理,按2%申报,结果被稽查认定为少缴税款;把“未抵扣”的资产按13%申报,多交了冤枉税。

怎么判断?唯一的办法是:追溯当初购入时的发票处理情况。

如果当初拿到了专票且认证抵扣了,那就是“已抵扣”,处置时适用15号公告(可能需要转出);如果当初没拿到专票、或者拿到了但属于不得抵扣范围且已转出,那就是“未抵扣”,处置时适用10号公告。

没有第三条路。

五、风险管控

卖资产的时候才想起翻政策,往往已经来不及了,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真正有效的风险管控,是在资产购入的那一刻就开始的。

(一)台账管理要到位

固定资产台账不能只记原值、折旧,还要记清楚购入时间、发票类型、是否抵扣、用途性质(是否专用于福利或免税项目)。如果当时做了进项转出,转出依据和凭证号也要记下来。

(二)用途变更要及时处理

比如一开始是用于生产的设备,抵扣了进项,后来改成专用于职工食堂了。这时候就要做进项转出,并在台账里注明。否则,将来卖的时候,系统里查到的记录还是“已抵扣”,税务局不认你的口头解释。

(三)合同条款要留后路

卖资产的时候,如果对方可能要求专票,建议在合同里约定清楚:是开普票还是专票?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如果买方要求开专票导致卖方税负增加,增加的部分由谁承担?

这些问题事先说清楚,比事后扯皮强得多。

六、实务案例

我们见过一个真实案例:

某企业2018年买了一辆商务车,当时是兼用于生产办公和接送客户,发票认证抵扣了。2025年把这辆车卖掉了,财务人员想着“以前的车不是不能抵扣吗”,就按2%申报了。

稽查来了一看:抵扣记录在系统里清清楚楚,属于“已抵扣资产”,应按13%缴税。补税加滞纳金加罚款,几十万没了。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

不能用“我以为”代替“证据”。 税务局只看系统里的抵扣记录,不看你的主观想法。如果你当初抵扣了,现在想主张“其实我不得抵扣”,必须拿出当初的进项转出记录。拿不出来,就按13%交。

综上所述,10号公告把“3%减按2%”的政策延续下来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是个利好。但利好能不能落袋,关键看你有没有能力证明“自己符合条件”。

如果你台账清晰、证据齐全,该享受的优惠一分不少;如果你账目混乱、凭证缺失,那政策对你来说就是“看上去很美”,真用的时候可能反而惹来麻烦。

税务管理的本质,不是等到申报时再找政策,而是在业务发生时就为未来的申报铺好路。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税收问题,也包括今天讨论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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