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类中药饮片税率:9%还是13%?一看就懂
彭怀文
在中药饮片行业,动物类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的适用一直是财务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高频痛点。不同于植物类饮片有明确的政策界定,动物类饮片税率适用常常因加工方式不同而产生争议,不同税务局解答的口径也不一致,稍不留意就可能出现错计税、漏缴税的风险。
一直以来,不少粉丝经常在后台咨询:动物类中药饮片到底适用9%还是13%的增值税税率?为什么有的企业按9%计税被认可,有的却被要求按13%补税?今天就结合最新政策和实务案例,把这个问题讲透、讲实,财务人直接套用即可,彻底告别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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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核心前提:政策未明确动物类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
要判断动物类中药饮片的增值税税率,首先要厘清其是否属于“农产品”范畴——因为农产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非农产品则需按一般货物适用13%税率(特殊规定除外)。
结合两项核心政策,我们可以明确一个关键结论:动物类中药饮片未被明确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
一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作为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基础性文件,仅对植物类中药饮片作出了明确规定: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适用9%增值税税率。而对于动物类中药饮片,该文件未作任何明确列举,属于政策界定的“空白地带”。
另一方面,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延续了财税字〔1995〕52号文的界定逻辑,依然仅明确了植物类中药饮片的农产品属性,对动物类中药饮片的归属未作补充说明。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政策未明确列入,不代表直接适用13%税率,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按9%计税。实务中,税务机关判定的核心标准是——加工方式是否改变了动物类中药原料的基本属性,这也是区分9%和13%税率的关键标尺,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判定逻辑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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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定标准:按加工方式分两类,税率各不相同
动物类中药饮片的增值税税率并非固定不变,核心取决于加工工艺的复杂程度——简易物理加工、未改变原料基本属性的,按初级农产品适用9%税率;经过复杂加工、改变原料形态或性质的,按一般货物适用13%税率。下面结合具体案例,逐一拆解,方便大家对号入座。
(一)简易加工:仅物理处理,适用9%税率
简易加工的核心定义是:仅通过干制、切割、粉碎、净制等物理方式加工,未改变动物类原料的基本属性(如成分、形态未发生本质变化),这类饮片通常被认定为初级农产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这里的“物理加工”,本质是对原料的简单处理,目的是便于储存、运输或使用,不涉及任何化学变化、熟化处理或辅料添加,和农产品中“初级加工”的判定原则一致——比如畜牧产品中,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的产品,仍属于农产品范畴。
举几个实务中最常见的例子,一看就懂:
1.鹿角、蝉蜕、蛇衣、蜈蚣:仅经过干燥处理,未添加任何辅料,也未经过熟化、煅烧等工艺,形态和基本属性未改变,适用9%税率;
2.鸡内金、龟甲:仅进行干燥或干燥切块处理,无其他复杂加工,保留了原料的核心成分和属性,适用9%税率;
3.牡蛎壳:经过净制(去除杂质)后粉碎,仅为物理形态的改变,未发生化学变化,适用9%税率。
补充提醒:这类简易加工的动物类饮片,若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若为外购原料加工后销售,需按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错按13%计税,否则会增加企业税负。
(二)深加工:复杂工艺处理,适用13%税率
深加工的核心定义是:经过熟化、添加矿物或其他动植物混合炮制、化学反应、高温煅烧等复杂工艺,导致动物类原料的形态、性质或成分发生显著变化,不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应按一般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这类加工的核心的是“改变本质”,和农产品加工中“熟制、罐头加工不属于农产品”的逻辑一致——比如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因经过熟化处理,不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税率。
同样结合实务高频案例拆解,避开计税误区:
1.酒制全蝎: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白酒等辅料进行炮制,辅料的加入改变了全蝎的原有属性,属于深加工,适用13%税率;
2.血余炭:以人发为原料,经过焖煅、碳化等化学处理,原料的形态和成分发生根本性变化(由蛋白质转化为碳化物),适用13%税率;
3.煅牡蛎:将牡蛎壳经过高温煅烧,使其质地、成分发生改变(变得酥脆,便于入药),属于复杂加工,适用13%税率;
4.阿胶:以驴皮为原料,经过浸泡、熬制、浓缩等多道复杂工艺,最终形成胶状制品,完全改变了驴皮的原有形态和属性,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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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排泄物正式明确:该类药材税率不再有争议
在中药材财税处理中,有一类特殊药材常常引发争议——动物粪便类中药材,比如夜明砂、五灵脂等。很多财税人、药材从业者都会疑惑:这类药材的增值税税率到底是9%还是13%?
这类药材虽属于中药材范畴,但因来源特殊(动物排泄物),在财税字〔1995〕52号中没有明确提及,其增值税税率一直是征管中的难点。在2026年1月1日前,由于全国范围内没有专门文件界定“动物粪便类中药材”的税目归属,导致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部分地区认为:这类药材属于“中药材”,适用9%低税率;
•部分地区认为:这类药材是“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范畴,应按一般货物适用13%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明确规定——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也就是说,夜明砂、五灵脂、望月砂等所有动物排泄物类中药材,均被排除在9%低税率之外,统一按13%税率执行(不需要关注是否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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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易错点提醒:这3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结合日常咨询和税务核查案例,很多企业在动物类中药饮片税率适用上,容易陷入以下3个误区,轻则多缴税款,重则引发税务稽查,务必重点关注:
误区1:所有动物类中药饮片都按9%计税——忽略了加工方式的差异,将深加工的饮片(如阿胶、酒制全蝎)按9%计税,属于错用税率,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误区2:所有动物类中药饮片都按13%计税——过度解读政策空白,将仅经过干燥、切割的简易加工饮片(如干燥鸡内金)按13%计税,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税负;
误区3:混淆“初级农产品”判定标准——认为只要是“中药饮片”就属于农产品,忽略了政策仅明确植物类饮片的农产品属性,动物类饮片需结合加工方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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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3步做好税务合规,避免争议
针对动物类中药饮片的税率适用,结合政策要求和实务经验,给大家3个可直接落地的建议,确保税务处理合规无风险:
1.梳理加工工艺,做好分类核算:企业需明确每一种动物类中药饮片的加工流程,区分“简易物理加工”和“深加工”,分别核算销售额,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税率适用错误;
2.留存备查资料,佐证税率适用:对于按9%计税的简易加工饮片,留存加工工艺说明、原料采购凭证、干燥/切割等加工记录,便于税务核查时证明其初级农产品属性;
3.关注政策更新,及时调整处理:目前动物类中药饮片的政策界定仍有空白,后续若有新政策出台(如补充列入农产品范围或明确税率),需第一时间调整税务处理方式,避免政策衔接失误。动物排泄物类中药材原执行9%税率的地区,企业应从2026年更新为13%,不可再执行当地原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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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动物类中药饮片的增值税税率,核心是“看加工方式”:简易物理加工、未改变基本属性的,按初级农产品适用9%税率;复杂加工、改变形态或性质的,按一般货物适用13%税率;动物排泄物类中药材,从2026年起统一明确执行税率13%。
政策未明确动物类饮片属于农产品,不代表可以随意适用税率,关键在于准确判定加工工艺的性质——这既是税务合规的要求,也是降低企业税负、规避税务风险的核心。
最后提醒:如果企业对某类动物类中药饮片的税率适用仍有疑问,建议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留存相关加工资料备查,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