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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个人认为这笔支付给老外的佣金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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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相信经常向老外支付费用的税友,都会纠结这笔支付的费用,是否涉及国内的增值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呢?

近日,老戴在税务总局官网的留言咨询栏目,看到同样的问题,老戴认为可以作为分析探讨对外支付是否应扣缴增值税的典型案例。

问题是税友向浙江铁军咨询的,具体内容如下:

老师,外贸企业支付给老外的佣金需要代扣增值税与个税么?老外在国外帮我们国内企业介绍他们国外当地的客户来我们境内购买商品。

浙江铁军的回复如下: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浙江铁军之所以这样回复,估计是认为需要了解清楚具体情况才能回复。

不过没关系,老戴跟大家分析讨论一下吧。

问题所述的情形要不要代缴代缴增值税,关键在于老外这种介绍服务,是否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嘛,那我们看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很明显,问题所述的业务,就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的情形了。所以,只要服务在境内消费,就属于在境内发生了应税交易了。

那么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境外单位所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直接相关,那么就属于在境内消费了。

税友的问题描述得很清楚,老外是介绍国外当地的客户来境内购买商品,也就是说,这个商品的所在地就是在境内了,那么,老外的居间服务就是与境内的货物直接相关了嘛,从问题的描述看,老戴先假设这些境内的货物就是这个外贸公司所有的,在此条件下,外贸企业因接受老外提供的在境内消费的居间服务,而支付给老外的佣金,就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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