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财税微波评论曰:
如果一项业务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按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不就应该”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吗?还需要13号公告特别规定某些业务这样做?
难道其他的一项业务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就可以不”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吗?
这一条改为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是什么,是否更符合现代汉语的表达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