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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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其他的一项业务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就可以不”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吗?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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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先来复习税法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吧。
增值税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配套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财税微波评论曰:

如果一项业务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按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不就应该”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吗?还需要13号公告特别规定某些业务这样做?

难道其他的一项业务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就可以不”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吗?

这一条改为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是什么,是否更符合现代汉语的表达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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