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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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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企业报还是个人报?
发布时间:2026-04-24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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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企业报还是个人报?
合伙企业本身要不要汇算清缴?合伙人是分别报,还是由企业统一申报经营所得?
解答:
合伙人分别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由个人办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应分别进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合伙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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