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关“利息支出”的填报,指的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金额”,并且仅限于那些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在此表中反映。 所以,并非所有利息支出都填在这里,比如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等,通常是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不需要在此处填报。
另外,利息支出需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如果利息支出是资本化的(比如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则不计入当期损益,也就不在此处填报。会计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如果不符合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就不允许计入税法的计税基础,计算税收上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剔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那部分利息的金额。应逐年在A105080调整;只有费用化、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才可能涉及纳税调整。
有兴趣的可阅读《计算税收上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剔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那部分利息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