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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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购物卡,在费用中列支,但未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5-27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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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长市三税稽罚(2025)18号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在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召开年会、座谈会、庆典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欧亚购物卡,2022年在费用中列支18,100.00元,2023年在费用中列支148,500.00元,2024年在费用中列支67,500.00元,未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2022年1月、7月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20.00元,2023年1月、2月、6月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700.00元,2024年2月、5月、7月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500.00元,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820.00元。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22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2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0.00元,2023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9,7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850.00元,2024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5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750.00元,综上,对你单位处罚款共计23,410.00元。
处罚日期
2025-08-05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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