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131uphp2q40a2,itmx5gzpi2u8
案例 | 从“虚开发票”到“偷税”定性:启迪环境子公司税务处罚案的深度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6-06-08   来源:正坤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近日,上市公司启迪环境(股票代码:000826)发布公告,披露其间接全资子公司安**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佳”)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案因涉及长达近十年的系统性税务违规、关联方虚构交易以及潜在的刑事风险,引发了市场与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对该案进行专业剖析,厘清其法律定性、处罚依据。

一、 案情回顾:一场长达十年的税务违规 

根据公告披露,安**佳的违法事实清晰且情节严重:

违法手段: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安**佳通过取得关联方“***门市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4,587份,总金额493万余元,并以购买“土、膜、药剂”等名义计入生产成本。
虚构本质:经查,该门市部由安**佳实际经营人冯*的女儿注册,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其设立目的即为向安**佳虚开发票。资金流向形成闭环:安**佳付款至门市部对公账户后,资金随即转入冯*及其前妻的个人账户,无真实货物交易
违法后果:上述行为导致安**佳在2012至2021年间少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
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该行为构成偷税。处罚决定包括:追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少缴税款1.2倍的罚款,计1,372,561.75元。

二、 法律定性分析:为何是“逃税”(偷税),而非“虚开发票”? 

本案在行政执法层面被明确认定为“偷税”,这一定性精准抓住了违法行为的本质。从行政法与刑法两个维度分析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依据与裁量标准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定性:安**佳通过取得虚开发票“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最终导致“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上述法条对“偷税”的界定。
裁量适用:税务机关处以1.2倍罚款,属于“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法定幅度内。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对于偷税手段隐蔽、持续时间长、主观故意明显的,通常适用较高处罚倍数。本案违法行为持续近十年,且通过设立空壳关联方进行,主观恶意明显,故适用1.2倍罚款属于合理裁量。

(二) 刑事罪名辨析: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核心区别 

尽管本案涉及“虚开发票”行为,但其刑事追责的核心罪名应为逃税罪(《刑法》第201条),而非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202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区分原则:

考量维度

逃税罪

虚开发票罪

侵害法益

国家税收债权,即国家对应征税款的财产权。

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即国家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主观目的

直接目的是逃避缴纳应缴税款

目的多样,可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冲抵成本、虚增业绩等,逃税仅是可能目的之一。

行为关系

虚开发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均是实现逃税目的的手段

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即是核心实行行为

本案契合点

安**佳的所有行为(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均服务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这一终极目的。其行为链条的终点是国家税款流失

虚开发票行为在本案中是从属和手段行为,服务于逃税目的。单纯以该罪名评价,无法全面反映其逃避纳税义务的社会危害性。

结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司法实践,当虚开发票行为作为逃税的手段时,司法机关通常以目的行为(逃税)定罪处罚。因此,若本案进入刑事程序,会以逃税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