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农发牧*****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00,000.00
违法事实 环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
2025年3月至4月,你公司母公司因银行贷款到期,急需借新贷还旧贷,通过贸易增量倒环资金,开具发票形成环开,将银行贷款资金循环回企业,你公司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参与环开发票。
经查,新疆XX公司等7家公司在四笔分别为1450头、590头、3460头、4200头活牛购销业务中,以相似价格将相同数量的活牛在多家公司进行物权交付,活牛未实际运输移动,资金快进快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符合经营常理,未发生真实业务。
你公司与上下游公司之间的活牛购销业务系母公司为银行贷款,通过制作购销业务合同、验收单据等资料同时匹配对应资金流,构建虚假购销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55份,金额65961000.00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5份,发票金额89953500.00元的行为系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18页;
2. 财务经理询问、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3. 活牛购销业务的公司办公会会议纪要16页;
4. 活牛购销业务的情况说明;
5. 银行倒贷业务的情况说明3页;
6. 购销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增值税发票、银行电子回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400000.00元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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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环开定性虚开的案件,不太常见。
所谓环开,就是A 公司开票给 B,B 开给 C,C 又开回给 A,发票转了一圈回到原点,但实际上并没有货物买卖 。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或合作紧密的公司之间,目的通常是通过多次转手把流水做大,靠假流水骗银行贷款。
企业环开发票,不会造成少缴税款,2024 年司法解释明确,如果没有骗税目的,也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项销项抵消了),一般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虽然没有造成税的损失,但这种行为依然是没有基于实际生产经营的发票开具,依然属于行政上的虚开发票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