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引起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发生变化的,被投资企业应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按“营业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此外,如出资的无形资产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范围的,股东和被投资企业双方还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