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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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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答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6-06-03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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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专项附加扣除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A: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称4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为: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均无自有住房而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仅可由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均无自有住房并分别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Q:
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A:

可以。依据4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因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例如,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北京,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而在河北燕郊租房居住,纳税人可以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Q:
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

依据4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操作时,如果纳税人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如果纳税人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需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Q:
首套住房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仍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第二套住房是否还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

依据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纳税人若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若之前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并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以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Q: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如何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A:

依据41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4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因此,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两种扣除方式,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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