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按期申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涉及缴纳税款的会产生滞纳金,涉及滞纳金月份需单独计算、单独申报,分开申请代开发票,不涉及加收滞纳金的可连续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