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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8个易错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6-06-0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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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激励企业创新、降低税负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易因对政策理解偏差、实操不规范陷入误区,不仅无法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为帮助企业精准规避风险,本文梳理了8类典型易错风险点,清晰解读申报关键要点,让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点1: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核算不准确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未做好合理区分和费用分配,直接将相关费用全额计入研发费用。

税务部门提醒

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表间比对不符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与《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对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存在明显差异。

税务部门提醒

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研发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仅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费用,才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风险点3:非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按照120%的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优惠

企业不符合12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条件,擅自按该比例享受优惠。

税务部门提醒

仅有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

风险点4: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形成的试制品或实现规模化生产,相关试制品、产品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形成下脚料收入也未按规定扣减,导致费用虚增。

税务部门提醒

仅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风险点5:非研发活动混淆风险

产品已研发完成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维护、技术支持等活动,相关人员工资等费用仍计入研发费用。

税务部门提醒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上述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风险点6:受托方违规加计扣除

企业作为研发项目的受托方,违规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税务部门提醒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所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其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风险点7: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违规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税务部门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风险点8:留存备查资料缺失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无法佐证研发活动真实性及费用归集合理性。

税务部门提醒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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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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