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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这个上市公司的自查补税有点自救的意思
发布时间:2026-06-1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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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这段时间,相信各位税友都吃到很多上市公司补税的瓜,老戴本来也是抱着吃瓜的心态看这些补税公告,但是,有一个上市公司,由于老戴是它的散户股东,虽然本钱不多,但发布一个补税公告就跌停,老戴也是很肉疼的嘛。所以,老戴就对这个上市公司的补税事项进行了一下研究,以下就是老戴通过它的年报信息,瞎猜推断出来的情况,大家只当是娱乐就好,不要当真。如果相关上市公司认为这样也属于侵权了,请联系老戴删除文章哈。

闲话少说,下面马上开始。

该上市公司的补税公告是这样的: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税务监管要求,对涉税业务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公司需补缴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 4041.91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完毕,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

……

好了,以上就是补税公告的摘录,大家自己去看看哪个公司比较符合上述的描述吧。

接下来就是老戴跟大家的瞎猜了。首先我们看看公司补缴的是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算日应该是在2021年6月1日,截至现在,也五年有余了,所以滞纳金也接近税款的本金了。老戴粗略的估算一下,应该补缴的税款是一半左右咯,也就是约2021万元嘛。

上述公告所描述的补税情况,说的是公司,而不是子公司,所以补税的主体应该就是上市主体,也就是年报所述中的母公司咯。然后老戴从该公司2020年的年报中,看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上的一些数据和信息。该公司2017年首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然后2020年再次取得认证。那应该在2020年度,是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估计也有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然而,老戴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发现,2020年度,母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76亿元,研发费用仅有1000万元多一点,而且没有开发支出(即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当年度的研发费用占比2.66%,并没达到3%的高新企业的条件。因此,很可能其中一个补税的原因就是当年未达到高新企业的条件,本不应该享受15%优惠税率的,但错误的享受了。

但是,问题是,从母公司的个别利润表看,2020年度的全年利润总额只有1000万元多一点,即使该公司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为零,现在自查后完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按照25%的适用税率来计算,也就250万左右的税款嘛,比起公告所述的估算出来的2021万元差远了对吧,至少还差1700多万元。按照25%的税率来还原,也就是说,还有接近7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需要调增的咯。

但是,如果让老戴只看着年报资料就猜出所有的调整事项,老戴实在没这个能耐哈。不过,老戴发现了一笔很可能是需要调整,但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没做的事项。就是2020年的一笔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标的业绩未达标而记录的一笔应收业绩补偿款4000万元左右的。该笔应收业绩补偿款,由于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计入了资本公积的贷方,而没有计入损益。而这类型的业绩补偿款,除了原海南地税局是认可了作为股权收购成本的调整而不用计入应税收入以外,其他各地铁军,都基本认为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的,是属于税会差异。

老戴猜测,当年该公司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忘记”了做纳税调整,而这次在税务监管要求下自查,才“发现”了这个情况,就给更正申报了呗。

可能有税友会说,这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到发公告的时候,已经刚好过了追征期了,目前税务机关并未认定为偷税行为,为啥还要自查补税呢?

老戴个人认为,这其实可能是该公司的一种自救行为。如果铁军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确实不好认定为偷税。但问题是,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内部肯定也有很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的嘛,可能经过他们对实际情况的专业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主观故意真不好说,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主动更正申报补税呗。

可能税友有疑问,主动更正申报补税,就可以避免认定偷税了吗?大家看看下面这个批复呗。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可能税友会说,那不还是要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吗?老戴想说,如果纳税人已经在稽查局检查前主动自查补缴了那么大额的税款,铁军可以说,纳税人在发现问题后就立即及时纠正了,这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反映纳税人在“犯错”的当期是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的嘛。

所以,这其实可能是一个上市公司自救的经典案例,建议税友们可以参考一下哦。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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